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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力促巡回区法律适用统一
来源:  发布于:2018-08-10 14:30:32

“类案不同判”,是长期以来司法裁判的痛点。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抓住的“牛鼻子”,全面贯彻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随着签发案件权下放到每一名法官手中,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愈加凸显,成为影响司法责任制落实效果的重要环节。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常设办案机构,第五巡回法庭(下称五巡)在设立之初就肩负着一项重要使命——先行先试,不断促进巡回区内各级法院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通过维持或改判案件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但影响力主要还局限于该案法官或该法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类案不同判’情况,我们主要通过‘每月一讲’学习、发布典型案例,撰写并下发各类案件审理分析报告等举措来统一巡回区的法律适用。”五巡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刘竹梅说。

“每月一讲”提升审判质效

6月1日一大早,重庆律师马蕾就从家里直奔重庆市律师协会,她要去听一场视频讲座。

9点半,当她准时到达现场时,发现容纳两三百人的视频会议室已经座无虚席。“不仅仅有年轻律师,当天还来了很多律师界的‘大佬’。”马蕾告诉记者。

这场备受关注的讲座就是五巡“每月一讲”集体学习的第十七讲。当天,五巡邀请到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

按照建立“学习型法庭”、培养“全科法官”的工作目标,五巡探索建立了“每月一讲”学习制度,即每月组织一次集体业务学习,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五巡主审法官及有关专家学者,就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法律法规理解适用、疑难复杂案例剖析等授课,以统一在一些问题上的认识。

“每月一讲”向巡回区三级法院、重庆市律协等开放,甚至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直接联通到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惠及基层法官。

“作为‘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五巡承担着对巡回区内法院进行监督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的职责。”刘竹梅说,“‘每月一讲’对统一巡回区法院各类案件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意义重大。”

在当天连续两个半个小时的讲座中,杜万华围绕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带来最前沿、最权威的解读。

同一时间,在重庆市律协之外,五巡巡回区五省市区各级法院也都同步收看了视频直播。

“我们地方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尺度很关心、关注。今后在实务中遇到意见分歧的时候,杜万华大法官的讲解将是我们裁判的重要参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黄淳说。

“我们执业律师也会根据‘每月一讲’形成的统一尺度,做好法律风险的防控,确定诉讼思路,以更好把握案件诉讼的法律后果。”讲座后,重庆律师陈健康说。

“‘每月一讲’不仅进一步统一了巡回区各级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进一步提升了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为巡回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沟通交流、共同学习、共同提高提供了一个宝贵平台。”重庆市司法局副局长蒋继华评价。

如今,被称为“西南法律人共同的法治课堂”的“每月一讲”已成为五巡一张亮丽的名片,成为五巡统一法律适用的一大举措。

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以案指导

定期向巡回区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个案分析,加强以案指导,是五巡统一法律适用的第二大举措。

近年来,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因车位权属之争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从各地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对车位权属的判定也存在不同认识。在五巡下发给巡回区各级法院的2017年民事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再审案件。

2015年,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九龙坡区帝景豪苑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393个地上停车泊位的权属归豪运公司所有。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前述地上停车位所占面积不属于计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且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争议的停车泊位不属于豪运公司所有。五巡最终也裁定驳回豪运公司的再审申请。

“鉴于开发商与业主车位权属纠纷属于社会敏感问题,正确认定车位权属,充分体现法律对于产权的保障,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深远社会意义,故此我们将其列入典型案例中。”刘竹梅说。

在此案的裁判要旨中,五巡指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而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单个业主专有的部分,则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业主共有。”

近期,五巡从2017年审结的938件民商事案件及856件行政案件中各选取十个案例,组织专人精心编辑整理,提炼诉讼争点,评析法律问题,梳理裁判规则,下发巡回区法院。

“在筛选过程中,我们坚持两个基本标准:一是从裁判形式上,选取制作规范、文字精准、逻辑严谨、说理到位的优秀裁判文书,以切实发挥标杆文书的示范指导作用;二是从实体内容上,选取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以确立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刘竹梅说。

在某地区的一件行政提审案件中,一、二审法院以同一理由认定相关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诉讼。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同一法院在另一案件中对类似问题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裁判尺度不统一,当事人当然难以服判息诉。

“五巡在审查再审案件过程中也经常发现有当事人拿着法院的类似裁判作为再审证据提交,长此以往将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刘竹梅说。

定期总结分析案件解决问题

5月9日下午,一场巡回区审判工作座谈会在五巡召开。刘竹梅在会上直指巡回区法院审判存在的基础性问题。

五巡定期将审理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并形成专门报告,通过召开巡回区审判业务片会或开展与相关高院“一对一”的沟通、指导等方式予以通报。

这是五巡统一巡回区法律适用的第三大举措。

一季度五巡已对2017年审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份专项报告,同时对民商事案件数量较多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地案件和行政案件较多的重庆、四川二地案件进行专门分析,共计形成9份、6万余字的书面报告。

这份书面报告既有对某地案件审理情况的宏观分析,比如,“涉该地区案件数量占五巡民商事案件比例较高,但二审改发、申请再审提指和再审改发案件比例,均超过了五巡平均比例,仍需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据此,五巡“建议强化常态化案件的审理;深化证据规则运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调研的前瞻性推动审判工作”。

此外,报告也有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直接指导。比如,针对某地区民商事案件普遍存在的“利息起止日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问题”,开出“一对一”的矫正处方;针对民商事审判中一直存在标准不清的违约金判定问题,明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调整应尊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

当天参会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田晓梅说:“报告会指出到底哪一些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原因是什么,避免我们在今后的案件审判中出现同样的错误。同时,对审理案件的全面分析总结,也有利于统一巡回区法院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所在。巡回法庭设立前,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分工导致很难对全国每个省份的所有案件作出针对性的分析报告,但巡回法庭就可以针对巡回区的几个省份一一把脉。

近年来,西南地区经济增速居全国前列,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纠纷等导致行政诉讼快速攀升。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五巡所辖西南五省区行政案件,2015年度203件,2016年度611件,2017年度达到884件。

通过对2017年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分析,发现巡回区法院在一些案件中也存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不当的情形。为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指导巡回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五巡在《2017年行政案件分析报告》中对相关法律问题及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执分离裁定允许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没有超越《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范围,或者在强制执行中没有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同时,五巡还高度重视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提出了“诉源同治”的概念,力争从行政执法的源头上解决纠纷,进而减少诉讼。分析报告中还提到,“要注重通过司法手段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促进良善行政这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助推西南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分析报告还对行政诉讼的一些重要理念和规定进行了重申,比如,“要最大程度地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和胜诉权,少用、慎用所谓的‘滥用诉权’”。又比如,“全面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规定,根据案情引导当事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并案审理的方式,一揽子解决相互关联的行政、民事争议”。

“我们时常思考巡回法庭以案指导的作用该如何发挥?以前更多是就案办案,改了判了就完了,但那只是对个案以及个案承办法官发挥直接作用,而五巡针对类案所做的全面分析,并下发巡回区法院,实现了由‘个案指导’到‘类案指导’,是质的飞跃。”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说。